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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作者: 邢台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发布日期: 2016/9/12 8:24:00 浏览次数: 5973

 

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经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家装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完善住宅使用功能,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 家装企业资质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第五条 从事家装活动的企业应取得《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家装活动。

家装企业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第六条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家装企业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县建筑装饰协(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家装企业的市场监管的具体工作。暂未成立建筑装饰协(学)会的市、县,由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商定有关事宜。

第七条 自愿申请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通讯方式,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相应营业范围的营业执照。

第二章 资质标准

 资质分别设为一级、二级、三级及暂定级四个等级。

第九条 家装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家装管理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家装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家装高级设计师职称。企业有家装中级设计师职称以上设计人员不少于25人、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含家装项目经理、家装质检员等)。

3、企业近两年内完成家装工程结算产值年平均在1000万元以上。

4、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油漆工、工、工、精细木工等)不少于60人。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

5、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6、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二)二级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家装管理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家装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家装中级设计师以上职称。企业具有家装中级设计师职称以上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含家装项目经理、家装质检员等)。

3、企业近两年内完成家装工程结算产值年平均在500万元以上。

4、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油漆工、工、工、精细木工等)不少于30人。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

5、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6、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三)三级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经理具有1年以上从事家装管理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从事家装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家装初级设计师以上职称。企业具有家装初级设计师职称以上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含家装项目经理、家装质检员等)。

3、企业近两年内完成家装工程结算产值年平均在100万元以上。

4、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油漆工、工、工、精细木工等)不少于10人。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

5、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6、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完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四)暂定级企业资质标准除对业绩无要求外,其余同三级企业资质标准。

 承担业务范围

1、一家装企业承担各类家装设计与施工项目

2、二家装企业承担住宅装饰装修每平方米造价在800元以下的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

3、三级家装企业:可承担住宅装饰装修每平方米造价在500元以下的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

4、暂定级家装企业:可承担住宅装饰装修每平方米造价在400元以下的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核准

十一 家装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愿向企业所在建筑装饰协(学)会提出资质申请。市建筑装饰协(学)会核实初审后,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报送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没有组建建筑装饰协(学)会的地市,家装企业可直接报送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

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勘验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合格的企业在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颁发资质,并将评审结果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十二 家装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家装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和简历等复印件;

(四)企业所完成代表工程的合同验收资料及产值完成证明

(五)企业工程管理人员室内设计、家装施工人员的简历、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岗位证书以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七)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八其它需要证明企业实力的有关材料。

十三 《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十五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企业合并者,须到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备案,企业可使用高一级资质证书承担工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十六 县级以上建筑装饰协(学)会要加强对家装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其他许可等家装市场准入限制。

十七 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每年46月份进行年检。家装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十八 家装企业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诚信、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投诉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十九 企业资质在动态管理中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发证部门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取消资质。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责令进行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

二十 企业遗失《河北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向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申请补办。

二十一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河北省建筑装饰学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二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